档案征集公告

为更好地留存石柱记忆,进一步挖掘我县散存于社会和民间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丰富档案馆藏资料,体现档案工作“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核心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广泛征集石柱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从古至今,反映石柱社会记忆、历史文化、社会风俗、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城市变化、企业发展、人民生活变化,与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且具有一定价值的图文、音频、视频、实物等档案资料。

(一)各个历史朝代的各种诏书、敕令、布告、告示、奏表、手谕、诰命、禁令、申状、契约、印章、诉讼文书、来往信函、货币及历代编修的古书籍、家谱、新旧志书、出版物等;

(二)民国时期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或音像资料,如命令、训令、指令、公函、布告、手谕、委任状、电报、契约、票据、聘书、证照、合同、协议、证书、货币、印章、会计簿册以及报刊、音像资料等;

(三)建国前革命历史档案资料,如中国共产党和群众团体在石柱活动形成的各种文件、电报、会议记录、报表、花名册、传单、印模、印章、报刊、音像等资料;战斗英雄、革命烈士、建国前老党员、老复员军人及社会知名人士形成的著作、讲稿、笔记、日记、传记、书信、题词、奖章证书、嘉奖令、先进事迹材料和相关物品等;

(四)上级领导和国内外知名人士来石视察工作、出席有关活动形成的文件、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

(五)“文革”期间群众组织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以及印章、报纸、刊物、大小字报、海报、传单、录音、旗帜、臂章等;

(六)对社会发展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专家、学者、全国劳动模范以及工业、农业、科技、体育、文化、教育、卫生等各行各业知名人士形成的档案资料;

(七)反映本县区域内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点工程、重大活动、历史变迁、地域地形、水文气象、物资资源、自然灾害、疫情防控、风土人情、民族特色、民间传说、名胜古迹、文化曲艺、奇闻轶事、地图、照片、书籍、报刊等档案资料;

(八)本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优产品、老字号企业形成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九)其他有价值的各种图文、声像、实物和口述材料。

二、征集方法

采取捐赠、仿真复制等方式征集档案资料,并向档案资料捐赠者发放捐赠荣誉证书。

三、征集要求 

凡个人、家庭和单位珍藏的图文资料、声像资料以及各种实物均可向档案馆捐赠,所捐赠的档案资料必须具有原始性、真实性。

四、说明事项 

(一)凡向县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原件、复制件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利用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二)捐赠人必须保证所捐赠档案资料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无争议。

(三)提供的照片须清晰,尺寸不限,黑白、彩色均可,可以是一张或者一组。并附简要文字说明,注明拍摄时间、地点、人物姓名、记载的事件等,同时说明照片原件还是翻拍。

(四)提供音视频档案应播放流畅、画面清晰、主题明确、内容完整,并附文字说明。

(五)捐赠人所捐赠的档案资料被利用者用于商业用途的,由利用者与捐赠人协商给予相应的稿酬。

(六)有捐赠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到县档案馆办理相关事宜,也可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与县档案馆联系。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石柱县档案馆 

联 系 人:唐燕、何秀琴   

固定电话:73332138

邮  箱:dag73332138@163.com

地  址:石柱县档案馆 6楼办公室(县民族文化中心)

邮  编:409100

六、征集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诚望热心公益事业,关心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捐献,并欢迎提供相关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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