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4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提高

本网讯(记者 汪骏)9月17日,记者从县民政局获悉,近日,我县按照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精神,已提高4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包括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已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在城乡低保标准方面,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96元;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方面,全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6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由两档调整为三档,一、二档全护理、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变;新增第三档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在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方面,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56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56元;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此外,县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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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编 辑:禹云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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