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关于全面恢复个体诊所诊疗活动的通告
(第22号)

    按照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县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分类差异化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石肺炎防控组发〔2020〕5号)要求,为进一步解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决定,全面恢复我县个体诊所诊疗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3月17日9时起,全面恢复个体诊所诊疗服务(含口腔诊所),个体诊所恢复执业后,应向县卫生健康委报告复诊情况。

    二、恢复诊疗服务的个体诊所应当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在医疗机构入口处设置提示牌,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询问相关流行病学史。疫情期间,所有个体诊所暂停接诊发热患者,对有发热症状(腋下温度>37.3℃)及相关流行病学史的患者一律劝导到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并第一时间向所属乡镇(街道)通报就诊患者信息情况。

    三、恢复诊疗服务的个体诊所应当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规定,保持诊疗环境通风良好,每日定时对医疗机构内环境、诊疗场所、设备器械进行消毒处理。

    四、恢复诊疗服务的个体诊所应对所有返岗的医务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和感染监测,必须每日两次监测体温和呼吸道症状,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五、恢复诊疗服务的个体诊所要推行预约就诊制度,引导患者预约就诊,落实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一人一诊一室”诊疗要求,维护好医疗机构内就诊秩序。所有就诊患者必须按要求进行门诊登记和开具处方。发热、咳嗽病人购买相关药品要严格实行登记报告制度。允许患者输液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床(椅)”治疗要求,且两张输液床(椅)的直线距离不小于1米。

    六、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恢复诊疗服务个体诊所日常监督巡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一律予以关停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责任。

    七、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暂停全县个体诊所执业的通告》(第10号)同时废止。

    监督部门:石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举报投诉电话:023—73337314

    石柱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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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编 辑:禹云洲

值班副总编辑:谭晓钟

执行主编: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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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谢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