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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位气候资源
石柱位于重庆市东部、长江南岸,地处东经107°59′-108°34′,北纬29°39′-30°32′之间,是三峡库区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县,东接湖北省利川县,南靠彭水县,西南连丰都县,西北邻忠县,北与万州区接壤。县城距长江最近距离47公里,距重庆主城区262公里。县境南北长98.3公里,东西宽56.2公里,全县幅员面积3012.51平方公里。
石柱属巫山大娄山中山区,七曜山、方斗山近似平行排列纵贯全境,地势东南高、西北低,呈起伏状下降,最高海拔1934.1米,最低海拔119米,境内以中低山为主,兼有山原、丘陵,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和,雨水充沛,四季分明,具有春早、夏长、秋短、冬迟的特点。全县年均温度16.5℃,年均降水1285.3毫米,年均无霜期278天,年均日照1333.3小时。
石柱资源物产丰富,人杰地灵。境内煤炭储量1.54亿吨,天然气储量17.56亿立方米,优质石灰石储量108亿吨,铅锌及伴生银镉储量83万吨,水能理论蕴藏量23.45万千瓦,水能资源可利用量8.1万千瓦,森林面积10.53万公顷,已探明储量的还有铜、铁、铝、金、磷、钾、萤石、石膏、滑石、重金石等20多种。境内有松、杉、柏等197个树种,其中珍贵树种有水杉、三尖杉、红豆杉、银杏、桢楠、木共桐等,被誉为"活化石"水杉是世界古生水杉仅存地之一,国家挂牌保护的水杉母树有28株。经济林木有桐、桑、茶、果、倍等50余种。全县可利用草地面积5.07万公顷,野生动物尚有170余种,峡谷、丛林、竹山、草地里生长着香菇、木耳、竹荪等近20种食用菌。
境内中药材资源独具特色,中药材品种有1700多种,其中常用中药材206种。石柱是久负盛名的"黄连之乡",黄连种植历史悠久,品位享誉中外,产量占全国的60%,质量居世界之冠。石柱是全国最大的优质长毛兔基地县,长毛兔常年圈存250万只左右。石柱县旅游资源丰富,古刹银杏堂,重建于明正德年间,依山傍水,古树参天,环境幽静,清乾隆时即为川东佛教重地。三教寺,建寺已490年,寺后有明末巾帼英雄秦良玉陵园,树木茂密,气势庄严。城东万寿山,四面险峻,风光秀丽,其上有秦良玉筑万寿寨遗迹,寨北寨南,男女石柱,惟妙惟肖,声播中外。龙河两崖,峭壁岩棺,葬法奇特,其谜未解。城郊太白岩,玲珑奇秀,《石柱直隶厅志》有李白驻足遗诗记载。岩壁上唐宋碑刻知犹存,记载着石柱古老的建置、民风。城内秦良玉大都府遗址,狮子堡上的烈士陵园,穿城而过的玉带河,无不引人入胜,栗新香獐洞,洞中有洞,千姿百态。万里长江第一街--西沱云梯街,犹如长龙卧波。黄水国家森林公园,避暑佳地,闻名遐迩。
交通条件
石柱境内交通四通八达,境内连接各主要乡镇的主干公路已全部完成山重二级水泥或柏油路改造,村村通公路率达100%,基本实现县城到各乡镇"2小时交通"。川汉管道公路穿境而过,长江黄金水道沿西北过境27公里,西沱港分别建有客货深水码头。石柱距高家镇港口仅47公里,距西沱镇港口仅88公里,距重庆江北国际机场230多公里,并设有民航、铁路售票处,已实现"3小时重庆"。石(柱)万(万州)公路改造完成后,石柱距万州五桥机场和火车站仅140公里。沪蓉高速公路垫江--石柱段2004年动工建设,预计2007年竣工通车;沪蓉沿江高速铁路涪陵-利川段2005年动工建设,预计2010年竣工通车。
基础设施
供水。石柱县饮用水资源十分丰富,流经石柱县城的龙河是石柱境内水资源最富集的河流之一,县城日供水1万吨、西沱日供水0.5万吨、黄水日供水0.5万吨等32个自来水厂取水方便,水质极好,日供水2.6万吨的县城供水水源工程亦将竣工投产。
供电。农网改造已基本结束,城区供电网络完善。拥有水力发电装机容量1.682万千瓦,实际水力发电能力1.18万千瓦。年设计发电能力为2×3.5万千瓦的藤子沟电站、年设计发电能力为2×1.0万千瓦的牛栏口电站,预计2004年开始投入运行。
供气。石柱境内天然气储量为17.56亿立方米,是重庆的主要产气县,石柱县城、黄水、临溪等镇已用上了天然气,县城居民天然气使用普及率达90%以上。
邮政通讯。石柱境内程控电话、移动电话、小灵通电话、无线自动寻呼、声讯系统全部开通,已实现村村通电话,移动电话、小灵通电话通信覆盖全县城乡。开办有邮政快件国际国内特快专递等业务。
投资服务
石柱设有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对投资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物业化管理"服务。在南宾工业园区内投资的项目,中办手续由县园区办公室协助办理;在园区外投资的项目,申办手续由县政府指定部门协助办理。日常咨询联络电话:
石柱设有企业投资投诉中心,主要受理外来企业和县内企业的投诉事宜,并进行有关政策的解释和咨询。企业投资投诉中心电话:
石柱设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合作联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等金融、保险分支机构,可为您的各项业务提供良好的服务。
石柱对外服务部门有:
服务部门 电
话(023)
石柱县政务服务大厅 73327100
南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73332027
石柱县发展计划委员会 73332041
石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 73322877
石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3378418
石柱县财政局 73327155
石柱县经济贸易委员会 73332025
石柱县建设委员会 73376817
石柱县审计局 73332139
石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73333132
石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73332181
石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3325500
石柱县环境保护局 73376369
石柱县国家税务局 73332553
石柱县地方税务局 73332637
石柱县公安局 73334110
石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73332161
石柱县电力公司 73336006
石柱县自来水公司 73332550
石柱县天然气公司 73376733
石柱县设计室 73376651
石柱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73376403
重庆博远会计师事务所石柱分所 73376415
生活环境
人居环境。石柱县城属重庆市级卫生城镇,市政设施齐全,县城三面环水,玉带河穿城而过,山青水秀,社会治安良好,户籍免费迁入,能使您有一个清洁、优美、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子女入学。石柱中学属重庆市重点中学,石柱第一职业中学属全国重点职业中学,南宾小学属重庆市市级实验示范小学,可满足投资者子女的教学需要。
医疗保健。石柱是重庆市初级卫生保健达标县,石柱县人民医院、石柱中医院、石柱妇幼保健站等各级医疗机构设施完善,卫生保健体系完备,医护人员专业性强,服务质量较高,病员入院,能感受到家庭的温馨。
文化体育。石柱建有体育馆、图书馆、文物馆、休闲广场、秦良玉广场、玉带河公园、民族体育广场等文化休闲体育设施,承办过各类赛事和文艺演出,曾获全国全民健身活动周先进集体。滨河公园、旗山公园正在规划建设中。
出入境。对来石柱投资的外国商人、港澳台同胞及其配偶、子女、亲属在办理和变更居留证件或出入境签证方面按重庆市制定的特殊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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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速提档,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石柱县实际,特制定以下鼓励投资若干政策措施。
(一)税收政策
1.凡设立在石柱县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产业和企业外,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定期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凡设立在石柱县符合国家和县上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设立在石柱县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
4.凡在石柱县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5.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及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2010年前免征农林特产税。投资经重庆市批准建设的公路项目,其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6.全面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三峡库区有关政策、《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研究室2003年编制的《西部大开发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汇编》中的其它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7.投资规模较大的,可以"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按需议定",给予特殊政策优惠。
(二)规费减免
1.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在石柱县投资的各类项目,减免县及县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划、消防、施工审批过程中的地方行政事业指令性收费(证照费、工本费除外),政府指导性收费按下限收取。
2.外来投资者本人及相关人员迁入石柱县不受任何限制,取消城市增容费和其它类似费用,免费入户。
3.凡在石柱县境内勘探、开采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铁矿、钾盐、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留县部分先征后返50%,上缴部分报经市国土房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减免。
4.投资规模较大的,可以"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按需议定",给予特殊政策优惠。
(三)财政扶持
1.一般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政府每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石柱县实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 第四至五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石柱县实得部分的60%返还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六年内政府每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石柱县实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第七至十年按其缴纳所得税额石柱县实得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
2.凡从事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投资企业,在投资回收期内缴纳的所得税,按石柱县实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
3.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石柱县亏损企业的投资企业,三年内政府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石柱县实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第四至十年按缴纳所得税额石柱县实得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如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弥补不足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4.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政府按企业缴纳所得税额石柱县实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
5.新办工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及从事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所得部分返还给企业的额度,可以"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6.从事农业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的企业,投产后缴纳的所得税,五年内政府按石柱县实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第六至十年政府按其缴纳的所得税石柱县实得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
7.出口创汇企业在上述奖励期满后,凡年出口创汇产值达到总产值30%以上的,政府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石柱县实得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创办科技含量高、成长潜力大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其上缴所得税的返还期还可延长3年。
8.企业投资公路项目的,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其利润应缴纳的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属于县财政收入的,在投资收回前由财政部门集中全额返还。
9.投资企业在石柱县合资、合作的各类项目,凡符合重庆市区县骨干项目贴息规定和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报请市上优先安排区县骨干项目贴息贷款。
(四)土地使用
1.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及投资开发和利用国有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荒水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农业综合开发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划拨。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环境治理和绿化工程、环保技术及产品开发生产的项目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县人民政府当年实施的土地出让金(县级留存部分)标准减收60%。凡内联项目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县人民政府当年实施的土地出让金(县级留存部分)标准减收40%。
2.创办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石柱县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带动作用、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经县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根据其投入产出规模、财税贡献多少,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成本价格、优惠价格方式供给土地并确权发证。对于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在缴纳30%土地使用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欠款项在五年内分期付清。
3.投资规模较大的,可以"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按需议定",给予特殊政策优惠。
(五)工商登记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的,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前提下,允许先试办一年后再由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允许其备案试营业6个月,试营业期间不办理工商营业登记。
申办劳动密集型生产和商业批发的公司制法人,注册资本由50万元人民币放宽到30万元人民币。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作价可充抵注册资本金,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金比例最高可达80%。申办非公司制法人,注册资本不足3万元的,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担保。申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不受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不审查个人申报出资的权属。
(六)项目审批
1.简化项目审批程序。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和银行贷款以及国家和重庆市有明文规定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审批。其它全额自筹资金项目,按业主自主决策原则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项目业主单位按基建、房地产、技改等不同性质,将项目建议书按规定审批权限分别送达县计划部门登记备案基建和房地产项目,县经贸部门登记备案技改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县及县以上计划经济贸易部门在收到合格备案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签发备案核准证。备案核准证与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下的项目,在不需上级部门平衡资金、资源及协调环保事宜的情况下,由县级有关部门分别批准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合同及章程。
2.凡是必须审批的项目,属县级审批权限的,县级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审批;对项目开工由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替代,不再单独审批。属于重庆市和国家审批权限的,县级有关部门须在项目业主单位报送合格资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转报重庆市和国家相关部门审批。
(七)人才引进
凡应聘在石柱县担任企业厂长(经理)、技术员和管理人员的,根据其贡献大小确定其年薪,上不封顶,并在住房、子女就学就业、家属工作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解决。对在石柱县从事考察学习、科学研究、投资经商、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各类专门人才、管理人才和外来投资者提供出入境便利,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其人事档案可转到接收单位或由原单位保存,也可由接收单位或原单位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保存。
(八)服务保障
1.投资国家、重庆市和石柱县鼓励类产业,且投资规模较大的,可以"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专项会议"、
"按需议定",给予特殊政策优惠,提供"企业物业管理"式服务。
2.投资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专利权等受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县政府允许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的检查和收费。涉及"三乱"收费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降职降级、免职撤职处理;对具体承办人"收一退二"、降职降级、免职撤职、待岗待业、开除公职处理,以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对重要外来投资者实行贵宾卡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纳入县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县级领导联系制度,实行重大投资项目挂牌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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