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布广告温馨提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等文件工作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校外培训机构领域广告作如下提示:

一、各校外培训机构,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不得制作、发布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主管机关许可或者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广告以及超出其许可业务范围的广告。

二、不得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三、不得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四、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五、不得利用中小学、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六、不得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等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七、不得利用学员中考、高考成绩,炒作学员等级证书、学生排名、学校排名,及明示或暗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八、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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