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李小华 通讯员 雷洁)近日,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执法队员在检查时发现,渝D*****号货车存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和客车驾驶员冉某存在“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以上两起违法行为,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外,还应对其进行罚款。
执法队员在以上两起案件的调查中,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到两位驾驶员都是首次违法,并且情节轻微、配合调查,改正态度积极,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执法队员决定开具《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对其进行罚款处罚。
据了解,去年,交通运输部出台《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对“货车装载物飘散”“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33种违法行为的各类适用条件共116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向当事人及时说明执法的法律依据、法律救济途径和应尽的义务,严格履行告知程序,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坚持查审分离、重大案件集体审议,严格程序、规范说理。该支队根据文件精神和市交通局、总队有关通知要求,创新执法方式,在辖区各大队推行“说理式执法”,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即时或承诺改正后,实行首错不予处罚,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提高群众满意度。
今年以来,该支队已开具58份《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通过承诺书既重法理、又讲道理,不仅规范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而且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合法权利,达到了“过罚相当、教育引导”的良好执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