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推进天然气居民用户安装使用燃气安全装置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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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范杜绝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提升燃气技防物防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56号)等规定和要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以下简称“居民用户”)应安装使用燃气安全装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增居民用户申请通气验收或既有居民用户恢复供气之前应安装燃气安全装置。

二、根据市经济信息委《关于燃气安全装置使用工业互联网标识的通知》文件要求,燃气安全装置需加载工业互联网标识,通过标识搭建“重庆市燃气安全装置综合管理平台”实现燃气安全装置的加装、验收和使用管理。民用户应在“重庆市燃气安全装置综合管理平台”向居住地所属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提出燃气安全装置报装申请后,在石柱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石柱县燃气安全装置服务商目录清单(第一批)》中选择已加载工业互联网标识的产品,建议购买使用具备工业物联网功能的燃气安全装置。居民用户不得安装使用未加载工业互联网标识的产品。

三、燃气安全装置安装使用主体为各居民用户,其产品购买和安装服务相关费用应由各居民用户自行承担。

四、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将《石柱县燃气安全装置服务商目录清单(第一批)》公示在营业厅醒目位置供用户自行选择。燃气安全装置安装使用作为通气验收或恢复供气的必检内容,对未按期安装使用燃气安全装置的居民用户,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采取不予通气或暂停供气等措施督促用户整改,直至整改到位后再行供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负责。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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