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市民关于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的一封信

亲爱的市民朋友:

为确保您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你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命第11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今第129号)、《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政府令第282号)、《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成市政府令第284号)等相关政策规定,正确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主体结构安全。

一、房屋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人是谁?

答: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经营管理人等实际使用人或者代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二、房屋使用过程中主体责任人应做到哪三个“应当”?

答:(一)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房屋使用安全隐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人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

2.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化学腐蚀、车辆碰撞以及房屋周边施工、生产等不利因素影响房屋安全的;

3.出现房屋使用安全异常迹象的;

4.对涉嫌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建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委托鉴定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其委托鉴定。

(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以下治理措施: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三、房屋使用中主体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哪四个“禁止”?

答:(一)禁止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二)禁止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六十九条)

(三)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九、三十八条)

(四)禁止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三十八条)

四、全市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体制的内容是什么?

答:全市建立了“主体责任、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体制。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或者代为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属地管理:按照“区县政府组织领导、乡镇(街道)具体承担”的原则,全市建立了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四级网格化”属地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单位、网格员或监测人员作用,确保管理范围全覆盖;部门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商务和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属地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及相关执法查处。若广大市民发现有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属地政府或县住房城乡建委投诉举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打印]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