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政策

一、申领原则: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二、残疾评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

三、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两寸近期免冠彩照,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或乡镇(街道)提出办证申请。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乡镇(街道)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资料进行确认,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三)评定:县人民医院对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将鉴定资料交回乡镇(街道)进行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不予公示。公示结束后,乡镇(街道)将材料交县残联。

(四)审核、批准:县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四、残疾人证遗失: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到县残联补办;本人无法前来的,家人持户口簿原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到县残联补办。

五、残疾人证换领: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县残联换领。

六、残疾等级变更: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按新办证程序到县人民医院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七、残疾人证迁移: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县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八、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残疾人死亡的,县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县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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