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

3月2日,记者从县城市管理局获悉,《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在202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据县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共九章,六十九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据了解,随着重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不断加速,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断增长,重庆生活垃圾管理面临严峻考验。实施《条例》,旨在进一步提高重庆生活垃圾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随着《条例》正式施行,市民的个人生活也将发生这些变化和影响。

变化一:

对餐厨垃圾实行特殊管理

《条例》将餐厨垃圾作为一类特殊厨余垃圾进行专门管理。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进行定期申报,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按照约定时间将收集容器放置于指定收集地点,其他时间段应当将收集容器放置于单位内,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将餐厨垃圾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同时还规定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过程监管,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地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还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变化二:

确定最新版生活垃圾分类类别

2019年施行的《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条例》根据国家最新垃圾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明确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家庭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餐厨垃圾主要包括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其他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变化三:

单位、家庭和个人将承担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在指定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还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推行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谁产生的生活垃圾多,谁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大,谁就多付费。

变化四:

多次违反或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对不遵守《条例》规定的市民将面临处罚。比如:个人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处罚可达一千元。

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变化五:

明确塑料及一次性用品的日常管理要求

《条例》明确指出,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旅游、住宿、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变化六:

明确指出城乡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套建设要求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没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已有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补建、改造,并达到标准。农村地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收集设施,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记者 隆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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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何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