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药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网讯(通讯员 陈族曦)近日,笔者从市卫生健康委了解到,3月1日起,《重庆市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从多个方面对中医药发展作出了系统规定,其中明确,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与综合医院共同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为社会提供多元化服务。

《条例》对非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科室设置、人员配备,以及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等作出了规定,为促进中西医融合发展作出制度安排。

《条例》还明确规定,应当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施设备、技术和人才资源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处方,预先调剂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同时,《条例》规定将中医药服务纳入本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以此倡导和推广体现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

为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条例》规定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为全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日,通过多种途径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并将中医药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卫生健康教育范围。

此外,《条例》还对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支持与保障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我们将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启动县中医院三级医院创建,推进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西医协同发展,实施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着力推动全县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助推康养石柱建设。”县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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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何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