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获“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国家气候标志

本网讯(记者 马瑗)12月20日,记者从县气象局了解到,我县被国家气候中心授予“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国家气候标志。

据了解,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申报基本条件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本地区气候及与之相关联的生态环境等条件总体适宜人类居住,其适宜性具有全年和长期特征。二是水资源丰富;大气环境条件较好,空气质量优良;植被覆盖率较高,类型多样。三是具有不少于一项的特色气候或自然景观。四是气候风险总体较轻。五是近两年内没有生态环境重大负面事件发生。同时,申报单位县域范围具有至少一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和若干个区域气象观测站。

我县四季分明,气候宜人,雨量适中,雨日均衡,空气湿润,舒适度高,夏季凉爽,空气清新质量优,旅游资源丰富,境内重峦叠嶂,满目青翠,风景秀丽,景观独特,有云雾、云海、霞光以及雪凇、雨凇等丰富的气象景观。

目前,全县森林覆盖率达60%,年平均气温16.5℃,集“全国绿色模范县”“最美中国·目的地城市”“中国天然氧吧”“中国最美生态康养旅游目的地”等多项桂冠于一身,是避暑纳凉、休闲度假、健康养生的好地方。

经国家气候中心组评估论证,我县气候禀赋、气候风险、气候生态环境、气候舒适性、气候景观等指标综合优良率90.5%、优率65.8%,符合气候宜居评价标准,被授予“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国家气候标志。

[打印]

[责任编辑: 成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