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活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上接第2101期)

(二)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刘某因要求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多次到教委上访,在教委办公室摔坏工作人员手机、座牌,砸坏办公电话,造成恶劣影响。公安机关以故意损毁财物对刘某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二:郑某以宅基地被开发商非法占用等为由上访,经调查其宅基地被依法征用,但郑某先后13次到镇政府和县政府上访,采取冲砸窗户玻璃、电动大门及其他设施等行为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某小区业主对车库产权归属有异议,免费停车数年。部分业主为达到长期免费停车目的,不顾相关部门多次解释和劝阻,阻挠物业公司安装车库道闸杆,用脚踢、棍击等方式将小区进出口的智能道闸、折叠杆、车牌识别仪、摄像机、LED显示屏设备损坏,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涉案人员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三)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李某因做生意亏损,心理失衡,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扬言炸派出所、炸公安局等言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公安机关以扬言实施爆炸对李某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二:文某因不愿排队接种新冠疫苗,谎称注射疫苗不安全,并将信息和评论发布至海外网站,引起恐慌。公安机关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文某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三:宋某因犯罪被法院判刑,以法官量刑过重多次上访,为报复多次向纪委、政法委、检察院等单位领导举报,谎称法官受贿,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后经纪委核查反映不属实。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阻碍执行职务

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袭警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张某因水库承包问题与所在村集体发生纠纷多次上访后,私自在水库河道设置铁丝、竹竿,阻止巡护人员巡库,强行下网捕鱼,与巡护人员发生纠纷。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张某不听劝阻,辱骂民警,阻碍执行公务。公安机关以阻碍执行职务对张某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二:刘某以被拖欠工资为由多次到当地政府、北京中南海等地上访。上访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恶劣影响。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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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成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