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学佩戴口罩
(一)以下情形需科学佩戴口罩:
1. 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及发热患者需佩戴口罩;
2. 在进入医疗机构、诊所、养老机构、看守所、拘留所、汽车站、动车站、超市(商场)、公共交通工具、厢式电梯、沐浴场、美容美发店、宾馆酒店等场所,以及其它人员密闭的封闭场所需佩戴口罩;
3. 食品餐饮(农贸市场)从业人员以及在密闭公共场所(超市、影院、娱乐场所、文化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宾馆酒店、游泳池等)工作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司乘人员、售票人员、客运场站服务人员,小区门岗值守、环境卫生、设备人员,警察、外卖、快递员、企事业单位食堂员工、公厕保洁人员等需佩戴口罩;
4. 企业员工上岗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
5. 全体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人员均须佩戴口罩,从事新冠病毒检测标本采集和核酸检测人员需佩戴N95及以上防护口罩;
6. 规模超过50人的会议需佩戴口罩。
(二)以下情形可不佩戴口罩:
1. 低风险地区校园内师生可不佩戴口罩;
2. 居家、户外以及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环境下可不佩戴口罩;
3. 规模不超过50人的会议可不佩戴口罩。
二、科学开展体温监测
(一)在进入医疗机构、诊所、养老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看守所、拘留所、机关事业单位、汽车站、动车站、客运码头、公共交通工具、宾馆酒店、超市(商场)、ktv、电影院、健身与运动场所、公共浴室等场所,以及其它人员密闭的封闭场所需开展体温检测。
(二)在民政服务机构、监管场所、学校、托幼机构、餐馆、农贸市场工作的人员和从业人员需每日开展体温检测。
三、科学进行轨迹扫描
(一)乘坐动车、省际班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抵石旅客应进行轨迹码查询。
(二)进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的人员应进行活动轨迹查验。
四、科学开展核酸检测
(一)应检尽检人员:
1. 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
2. 境外入境人员;
3. 发热门诊患者;
4. 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
5.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6. 交通站点工作人员;
7. 看守所工作人员及羁押人员;
8.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及新入住养老机构人员;
9. 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返石来石未持有7日内核酸证明人员。
(二)适时抽检人员:
农贸市场、超市、外卖、快递、冷链食品从业等特定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
(三)愿检尽检人员:
除应检尽检人员以外,自愿参加核酸检测的人员。
石柱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综合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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