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野味?违法!重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违者加重处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网页截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21日19时30分讯(记者 赵紫东)重庆市人民政府网近日公布了《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显示,重庆全面禁止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已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内容的广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徕、诱导顾客。

禁止网络平台、餐饮场所、集贸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交易、利用野生动物提供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市、区县(自治县)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要加重处罚。

非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徕、诱导顾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自行拆除、销毁相关招牌、菜谱等;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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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余贺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