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第5号)

    为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我县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现将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是扰乱车站、港口、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扰乱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秩序,扰乱公共汽车、火车、船舶等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

    二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是拒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四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

    五是违反交通管制规定而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行为。

    六是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七是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为。

    八是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行为。

    九是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十是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肉类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的行为。

    十一是聚众打砸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十二是疫情防控期间,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人民群众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严厉惩处。

    同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广大网民不制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团结一心,共抗疫情。

    特此通告

    石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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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编 辑:禹云洲

值班副总编辑:谭晓钟

执行主编: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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