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明令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本网讯(记者 罗贤为)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乡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众财产安全,近日,我县发布《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石柱府通〔2019〕10号),明令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通告规定,县城周边10公里范围内、高速公路及铁路两侧各3公里范围内、国道及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以及重点区域、人口聚集区为禁止焚烧秸秆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为小麦、油菜、水稻、玉米、豆类等农作物秸秆。

    通告指出,凡在禁止焚烧秸秆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均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由县农业农村委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露天焚烧秸秆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69,县农业农村委电话:73332167。

    通告要求,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引导农户因地制宜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氨化、堆沤、生产食用菌等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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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编 辑:禹云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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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石柱谢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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